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划拨、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供应。新建停车场项目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城市更新改造、功能性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当规划一定比例,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