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对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