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在不破坏森林植被和生物多样性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二、三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利用。改变林地用途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