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条有效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应当根据生态区位和生态状况,统一实行分级保护:(一)一级保护,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区域的生态公益林;(二)二级保护,为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和部分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的省级生态公益林;(三)三级保护,为除一级保护和二级保护区域以外的省级生态公益林。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