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生态公益林范围设立界标(牌),标明生态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保护级别、保护等级、管护责任人、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生态公益林界标(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