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生态公益林范围设立界标(牌),标明生态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保护级别、保护等级、管护责任人、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生态公益林界标(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