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的宣传;
(二)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分析并公布结果,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督检查活动;
(四)根据消费者投诉情况,不定期发布消费警示;
(五)通过新闻媒体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披露;
(六)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处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询,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部门组织听证;
(七)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八)支持消费者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九)就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协助相关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保护消费者权益涉及二个部门以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提请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