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三十七条有效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向住院患者或者根据门诊患者的需要出具详列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未提供服务或者药品的费用,不得收取高于实际服务标准的费用,不得有其他违法收费的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