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三十六条有效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当规范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方便患者或者其亲属查阅或者复印处方笺、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等病历资料;未经患者或者其亲属同意,不得公开患者病情。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药品;不得限制门诊患者或者其亲属持处方笺在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医药商店购买药品,但医疗用的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除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