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三十一条有效经营者提供冲印、洗染服务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双方可以做出保价约定。消费者要求保价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做出保价约定,保价费不得超过保价额的百分之三。经营者提供服务违反保价约定的,按照约定的保价额赔偿消费者损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