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三十条有效经营者以邮购、电视(电话)、互联网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保证商品的外观、质量及性能等与广告宣传相一致,并按照与消费者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经营者违背承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