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经营者以邮购、电视(电话)、互联网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保证商品的外观、质量及性能等与广告宣传相一致,并按照与消费者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经营者违背承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