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用户享有下列权利:

(一)安全、连续用水;

(二)使用符合国家和地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

(三)查询用水业务办理、用水量、水质、水价和水费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用户对供水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