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第四十五条有效重大、较大及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典型的地震遗址应当予以保护,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