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配备地震应急通讯设备,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保障系统。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