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二十二条有效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刊登、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