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基础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流动地球物理综合观测,开展地壳深部地震构造环境探测。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