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经评审后将地震预报意见和对策建议报省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召开的震情会商会,形成的会商意见应当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震后地震活动趋势进行会商,形成的会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并适时向社会发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