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群众监测活动的引导,因地制宜开展地震宏观前兆异常观察;收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报告,应当进行登记,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适时公开。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将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调查核实情况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