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三条有效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省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应当配合地震部门做好地震烈度速报信息及其他震情信息的即时发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