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省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应当配合地震部门做好地震烈度速报信息及其他震情信息的即时发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