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