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严禁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