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菜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含场内摊位、店铺、营业房等,下同)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果蔬、禽蛋、肉类、水产等各类食用农产品零售经营为主的交易场所。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