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卫生健康管理等部门应当对菜市场、社区菜店等经营服务场所的市容环境卫生、店门招牌、跨门营业、占道经营、生活垃圾分类、道路停车、道路交通秩序、病媒生物防控等方面加强日常巡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