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菜市场食品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举办者、经营者等进行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并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查处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举办者、经营者信用管理,经营者市场准入前信用承诺、食品质量安全抽查检测、质量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处置整改等制度。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