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