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经营家政服务相关保险产品。

提倡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并为其家政服务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提倡其他家政服务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提倡家政服务消费者为家政服务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