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第三章 促进发展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和完善家政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评先评优机制,对诚信经营、贡献突出的家政服务机构和诚实守信、优质服务的家政服务人员给予褒扬和奖励,对家政服务业典型事例进行宣传。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