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投票结束后,选民推选出来的监票、计票人员应当立即密封票箱,送选区或者选举大会计票处集中清点选票,并将投票人数和收回的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经监票、计票人员签字后由选区或者选举大会统一计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