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主持本选区的选举,不得担任本选区的选举工作人员。

选举委员会设立的流动票箱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其中至少有两名监票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