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已纳入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的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新建小区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现有小区鼓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等委托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未委托专业经营单位的,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等自行负责,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收取。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