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第五条未知(-1)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湿地城市建设指标评价体系,建立市区联动、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湿地城市建设工作。东营区人民政府、垦利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湿地城市建设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城市建设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