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未知(-1)在湿地城市建设工作中,有关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