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未知(-1)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其他湿地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理场地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或者拒不清理,经催告仍不清理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清理,所需费用由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