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未知(-1)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安全风险防控,建立专业化、职业化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能力。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