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定期开展三垟湿地、珊溪水库等气候效应评估,提出保护局地气候资源、应对气候风险的具体措施。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