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定期开展三垟湿地、珊溪水库等气候效应评估,提出保护局地气候资源、应对气候风险的具体措施。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