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城市热岛效应评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行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电力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热岛效应评估结果,采取应对热岛效应的有效措施。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