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统计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