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工作监督管理需要,可以向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统计调查表催报单》,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实答复或报送统计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统计工作监督管理需要,可以向本部门、本系统的企业事业组织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统计调查表催报单》。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