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发生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组织鼠疫防控、医疗卫生相关机构开展鼠疫疫情的调查与处置;

(二)组织鼠疫防控专家对鼠疫疫情进行评估;

(三)开展鼠疫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