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发生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组织鼠疫防控、医疗卫生相关机构开展鼠疫疫情的调查与处置;(二)组织鼠疫防控专家对鼠疫疫情进行评估;(三)开展鼠疫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四)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