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发生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启动鼠疫控制应急预案,采取下列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二)依法划定控制区域;
(三)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四)在依法划定的控制区域内停工、停业、停课;
(五)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六)对已经发生鼠疫病例的场所实施隔离措施,对接触鼠疫人群进行鼠疫排查,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七)实施鼠疫交通检疫;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