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鼠疫检测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室检测质量和快速检测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鼠疫检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对鼠疫病原体和鼠疫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