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的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一般应当在一年内补选。
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方式,可以采用无记名表决,也可以采用举手表决。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本细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