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六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