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四章 选区划分第二十二条有效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