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三章 代表的名额和分配第二十条有效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所驻在的乡、镇是由自治州直接管辖或者是由自治州的派出机构管辖的,这些单位的职工只参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