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纳入目录管理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相关规定为依据。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开放和使用应当按照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本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执行。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