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对失信信息主体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二)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

(三)在日常监管中增加检查频次;

(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