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三章 激励和惩戒第二十六条有效对失信信息主体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二)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三)在日常监管中增加检查频次;(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