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三章 激励和惩戒第二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信息提供主体制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