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困难的,由人力社保部门优先介绍就业。

对因见义勇为死亡、致残的人员,所在区县(自治县)残联和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优先帮扶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就业。

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办理证照等优待,依法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