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奖励优待第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