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向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其他有关部门投诉的,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并提交身份证明和有关材料。

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投诉电话,方便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投诉。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